为了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,特推出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女职工幸福互助保障计划(以下简称本计划)。
保障对象
第一条 凡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,身体健康(以前从未患过本保障计划所指的6种妇科癌症),年满16周岁的在职女职工,未享受退休待遇的,均可依据自愿原则,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。
参保单位女职工在25人(含)以上的,必须有占在职女职工总数60%的职工参加,参保单位在职女职工少于 25 人的必须100%参保。
保障会费和保障期限
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每名会员交纳保障会费为15元/份,每人最多可投保三份,超出的份数不享受互助保障金。每份可获得保障金10000元,最高可获得30000元。期满后不退本金。对已投保单位,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保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一并办理。
第三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。
保障责任
第四条 被保障人在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原发性乳腺癌、卵巢癌、宫体癌、宫颈癌、输卵管癌、阴道癌(TNM分期必须为T1N0M0期及以上)中任何一种或多种妇科癌症,均可获得保障金。获取保障金后,保障责任即行终止;
第五条 被保障人首次投保须执行60天的免责期。被保障人在保障期终止后30日内继续投保本计划的,不执行60天的免责期。参保会员不论在保障期限内是否获得保障金,期满后均不退还参保会费。
除外责任
第六条 除外责任。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障人初次患本计划第四条所指的六种原发性妇科癌,本会不负给付责任:
(一)投保人在投保时未据实按60%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女职工人数投保;
(二)投保人、被保障人有隐瞒、欺诈行为;
(三)在投保前被保障人患本计划所指的六种原发性妇科癌;
(四)被保障人所患的妇科癌为原位癌;
(五)被保障人所患的妇科癌为非原发性妇科癌;
(六)被保障人在投保后60天之内患本计划所指的六种原发性妇科癌;
(七)被保障人斗殴、醉酒,或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(八)被保障人未遵医嘱,私自服用、涂用、注射药物;
(九)被保障人患性病、艾滋病(AIDS)或感染艾滋病病毒(HIV呈阳性)期间;
(十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十一)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;
(十二)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参加本计划。
除发生上述情况外,被保障人身故的,本会对该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终止。
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
第七条 申请给付,应向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:
(一)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的证明及保障单或其他保障凭证;
(二)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证明(包含入院记录、疾病证明、出院记录、病理切片报告等材料);
(三)被保障人的身份证明;
(四)医疗档案;
(五)本会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收到被保障人材料、手续齐备的申请,所在地保障办事处在三十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互助保障金。
第八条 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,两年内不申请给付的,则作为自动放弃保障权益。
第九条 本保障计划解释权属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。